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完成好"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进城农牧民工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在城镇就业的农牧民工就业更稳定,权益保障更充分,享受公共服务更便捷,形成农牧民工共建共享城镇发展成果、更好融入城镇的良好格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城暖农民工”服务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41号)安排,开展“城暖农民工”服务活动。
服务内容:
一、优化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环境。
(一)进城求职就业的农牧民工可在常住地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在城镇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就业登记
2、失业登记
(二)进城求职就业的农牧民工特别是大龄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有就业需求的可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多元化的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4、零工市场(及就业服务站)
5、内蒙古东部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

6、线上线下求职招聘
二、提升农牧民工技能水平。
未就业农牧民工可自主选择政府补贴性培训或社会化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农牧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针对进城求职农牧民工的培训意愿和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培训,鼓励农牧民工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多元化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支持和引导已备案评价机构为农牧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7、各地技能培训学校名单及联系方式
各级实训基地、孵化基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名单
9、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及补贴申领
10、职业技能鉴定及补贴申领
11、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12、创业培训及补贴申领
1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1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领
三、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一)继续推进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持续推动农牧民工参保扩面,进一步畅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督促企业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精准做好农牧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服务工作。
15、工伤保险认定申请
16、养老保险参保
17、失业保险参保缴费
18、失业保险金领取
19、医疗保险
(二)健全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畅通农牧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开展农牧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深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宣传推广自治区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21、劳动仲裁二维码
(三)加强困难农牧民工帮扶。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对失业农民工、就业困难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
23、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申领
(申领条件: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条件的)
(申领条件: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社保补贴申领条件的)
四、提升农牧民工办事便利。
强化农牧民工综合服务窗口和专业队伍建设,为农牧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权益维护等“一站式”服务。
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联系方式
“内蒙古就业”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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